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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校期间婚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7-04来源:本站
校研字 [2008]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加强研究生计划生育管理,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使我校研究生切实处理好学习与婚姻、生活的关系,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在校研究生婚育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国家、省计划生育政策,提倡研究生晚婚。
二、已婚女研究生在校期间生育问题既涉及到其本人家庭关系、身体健康等切身权益,又直接影响到研究生本人学业。因此,已婚女研究生应慎重考虑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育。
三、因特殊原因并且符合国家晚育年龄而需生育者,为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导师和学院领导应本着对研究生本人学业及个人身心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考虑,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对教学、科研等做出妥善安排后,研究生方可怀孕生育。
四、怀孕生育的研究生,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教学要求等的差异应在怀孕 1—5个月内办理休学,休学期限为 1年。办理休学手续程序如下:
1、填写《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一式三份交导师;
2、导师应根据学生学业、科研等进展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然后将《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报主管院长;
3、学院主管院长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教育学院。
五、已婚研究生在办完休学、生育手续后,应回家休养生育。
六、已婚女研究生生育后,其子(女)的落户手续按《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1、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2、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七、研究生因生育而违反学籍、考勤等学校有关规定,将依照《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八、研究生孕育期间发生的问题责任自负。
九、本意见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研究生。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