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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的相关知识

发布时间:2010-11-22   浏览次数:0

 

三尺讲堂,一方净土,校园,无可否认,是文明的殿堂,国之栋梁的摇篮。然而,近年来,文明、宁静的校园,却越来越多地与暴力、喋血、行凶、杀人等词联系在一起,罪魁祸首就是──校园暴力。

  一、校园暴力的定义

  “校园暴力”是近年来在教育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目前学界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主要指在学校开展正常管理、教育期间,在校园内部及其周边地区,在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以及非学校人员与学校师生之间所产生的暴力行为,它属于社会暴力的一种。

  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可以是学生(成年/未成年),也可以是老师,甚至可以是社会上的任何一个人。比如,马加爵事件属于校园暴力,近期连续出现的几起闯入校园杀害幼儿和学生的恶性事件也属校园暴力,但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以未成年学生为主要施暴者的校园暴力行为。

  二、产生校园暴力的原因

  (1)学校教育失衡、管理疏忽

  教育方面,有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教育应以育人为首要任务,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的培养和教育,尤其忽视了对“双差生”的帮助、沟通和交流,法制教育薄弱的问题也尤为突出,导致未成年学生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

  管理方面,学校在发现危险或安全隐患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如:1.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2.对于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诉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3.学校有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职责的其它情形的。

  (2)家长过度宠爱、盲目纵容

  现阶段,90%的孩子是独生子女,他们是家中的小皇帝、小公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他们倾注了全部的爱。他们要风得风要雨得雨,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渐渐的,孩子丧失了感恩的思想,说话做事以自我为中心,不能承受任何轻视嘲弄,更不能承受肉体和精神的伤害。而一旦伤害成事实,他们或是无法应对,躲避退让,成为忍气吞声的被伤害者;或是恼羞成怒,愤然出击,成为“校园暴力”的施暴者。

  (3)自身控制力弱,对暴力游戏麻木崇拜

  相对于书本的说教,游戏和影视文学以其鲜明生动的形象特征,在更宽广的思想空间上影响甚至左右了青少年的道德和价值评判。由于未成年人长期玩飙车、砍杀、枪战等以“暴力、色情”为主要内容的暴力游戏,接触火爆刺激的内容,很容易使他们模糊道德认知,误认为这种通过伤害他人而达到目的的方式是合理的。一旦形成这种错误观点,他们便会不择手段地模仿欺诈、偷盗,甚至模仿对他人施暴的行为。

  三、校园暴力的危害

  施暴者:“前科”使他们今后很难获得社会的认可,缺乏应有的关爱,性格孤僻乖戾,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受害者:忍受肉体的损伤、残疾,且心里或多或少会产生阴影,如果不及时消除,可能养成自卑、自闭,遇事只知逃避的懦弱性格。

  未来社会:俗话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家长、学校如果没有教育好孩子,就是将一件“残缺品”交给了社会,恶果也许会在将来长得更大。中小学阶段道德人格教育的失败,无异于向未来社会排污,后患无穷。

  四、校园暴力的法律责任

  (一)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可能触犯的法律是:故意杀人罪、过失至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至人重伤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聚众斗殴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能触犯的法律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学校责任

  《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对学校责任作出明确划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38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3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40条)

  (四)监护人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当暴力行为导致受害者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而施暴者是未成年人,没有财产也没有能力赔,则由其父母来赔偿。当然,父母代为赔偿的前提是子女在行为时有行为能力,若行为时无行为能力,父母可依免责条件,免于承担责任,即满足:1、证明父母监督并未松懈(或没有疏忽)。 2、证明虽加以相当的监督仍不免发生损害。

  五、校园暴力的预防及应对

  1. 转变教育模式,加强内部治理

  一直以来,教育界存在两级的教育方式,对好学生灌输“学而优则仕”的思想注重升学率,对问题学生采取放弃的态度,这种教育方式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学校应该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鼓励教师关心和帮助“问题少年”,对“问题学生”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循循善诱,因势利导。同时,让法律知识进课本,聘请法制校长。设置法制教育课,将法律知识深入浅出融入课堂教学中,建立学分制,并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考核。

  另一方面,学校要加强管理。古语云:攘外必先安内。要抵御外界对校内学生的负面影响,校园须洁身自好,可以考虑实行封闭式治理或军事化管理,将不良源头阻击在外。此外,学校还应加强管理服务,可以设立一个校园防暴举报点,对举报作出快速惩处教育。

2. 净化周边环境,清新社会空气

  周边环境不乐观,校园也不会井然有序。之前,我们忽视了周边环境对校园的影响,一批批网吧,迪厅,游戏机房在学校周围见缝插针,对自控力不强的学生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因此,强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落实,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中小学校周围200米内不得设置网吧的规定势在必行。

  3. 重视家庭教育,和谐家庭氛围

  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每个家庭都要重视对子女的教育。家长教育孩子时,既不能百般溺爱,也不能简单粗暴,要注意循序善诱,避免使孩子产生抵触情绪,真正做到与孩子进行心灵的沟通。尤其是一些单亲家庭和父母都在外打工的家庭,家长要注意经常与孩子进行沟通交流,联络感情,不能只满足孩子的物质需求,忽视了孩子情感上的需求。和谐的家庭氛围,使孩子能够感受到来自父母、亲人的爱,能学会爱父母、爱亲人、爱朋友,使孩子对人、对社会有爱心,心理得到健康发展。

  4. 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身涵养

  以上几种措施都只是防止校园暴力的外因,学生提高自身素质和涵养才是杜绝校园暴力的根本内因。若学生自身能洁身自好,严于律己,知法,懂法,守法,校园暴力终将偃旗息鼓,消失殆尽。归根结底,铲除校园暴力,靠学生自己。

  校园暴力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其发生有很大的偶然性,对其的遏制也非一朝一夕就能见成效的。铲除校园暴力任重而道远,希望全社会能够齐集力量,还校园文明、宁静之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