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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0届省、校级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22   浏览次数:0

关于评选2010届省、校级优秀毕业生的
                        通  知
各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将我校评选2010届省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我校2010届毕业生。
二、参评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关心集体,作风正派,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得到师生的普遍认可。具有稳定的专业思想。无违反校规校纪记录。
3、勤奋学习,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善于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综合测评成绩省级需在本专业前15%、校级需在本专业前30%。
4、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5、曾被评为院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获得过院级以上各类奖学金或其他荣誉称号。
三、评选办法
    各学院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评,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各占本学院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各学院名额分配见附件一)。初评结果在本学院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被推荐人员填写“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申报登记表”(见附件二)和“河北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申报登记表”(见附件三),并于2010年6月7日前将“申报登记表”和汇总表以电子文档excel形式(包括学院、姓名、性别、政治面貌、专业、学历)报学生工作部(处)思想教育科。
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全面评价。各学院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精心组织,严格把握条件和标准,确保评选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民主性。要将此次评优工作作为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评选的各项工作。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1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