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0

为加强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减少、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仪器设备的完整,使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设备,各单位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严格遵守学校颁发的设备管理办法(制度),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防止设备损坏丢失的实施细则,并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要予以赔偿。根据情节、对象、性质、本人表现、事后态度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  

三、对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要写成书面材料,填写《河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交实验室主任、院(含所、中心)主管领导,作为今后考评参考,对重大事故,还要写出专题报告上交设备处,并报主管校长。  

对重大事故,要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制订改进措施,避免重犯,并要结合事故典型,对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  

四、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1.不熟悉操作规程,又未经仪器设备主管人许可,擅自启动设备的。  

2.不服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  

3.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设备的。  

4.未经许可,进出实验室(或仓库),造成损坏丢失的。  

5.工作不负责任,人为因素造成损坏丢失的。  

6.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下列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一般设备器材,经实验室主任证实,院主管领导认可,可不赔偿;贵重设备器材,经院主管领导组织鉴定、证实,设备处认可,可不赔偿或酌情减轻赔偿。  

1.因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虽采取预防措施,但仍难避免的。  

2.因设备本身原因,如质量差、折旧年限已过或接近折旧年限,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引起的自然损耗、损坏的。  

3.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的。  

4.经批准、试用新的试验方法、方案,虽采取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  

5.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损失。  

六、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还要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分。  

对一贯责任心不强、不爱护公物、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不报、假报、互相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应予以从重处理。  

七、发生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一般设备(单价在2万元以下)或一般事故,报实验室主任、院主管领导处理并填写《河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自留,一份交设备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实验室主任、院主管领导、设备处、保卫处、主管校长。  

八、损坏、丢失价值的计算方法  

1.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只计算修配费。  

3.局部损坏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计算整台设备的价值。  

九、赔偿费的支付  

由事故责任者所在单位根据赔偿金额、本人经济情况提出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的意见,报设备处批准,填写《河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失赔偿通知单》,通知责任者所在单位和责任者本人,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负责将赔偿费交到学校。如拖欠不交,超过3个月可从工资或奖学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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